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
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民事執行中評估、拍賣
工作的規定(試行)》的通知
各中、基層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門: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規範民事執行中評估、拍賣工作的規定(試行)》經本院2013年11月1日第39次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學習,嚴格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上報市高法院。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
2013年11月25日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
關於進一步規範民事執行中
評估、拍賣工作的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全市法院民事執行中的評估、拍賣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關於人民法院委托評估、拍賣和變賣工作的若幹規定》、《關於人民法院委托評估、拍賣工作的若幹規定》等法律、司法解釋,結合全市法院實際,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執行部門在司法評估、拍賣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確定評估目的和範圍;
(二)提交評估必需的資料;
(三)披露標的物瑕疵;
(四)通知當事人到場選擇評估機構;
(五)見證選擇評估機構;
(六)配合勘查評估標的物;
(七)通知申請執行人預交評估費;
(八)決定中止、撤回委托評估;
(九)審查評估異議,決定重新委托評估;
(十)確定拍賣保留價、整體或分零拍賣方式、拍賣成交價款支付期限;
(十一)審查拍賣公告、競買須知、競買協議書、拍賣成交確認書等法律文書;
(十二)通知當事人、擔保物權人、優先購買權人及其他優先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拍賣相關事項;
(十三)審查對競買人資格提出的異議;
(十四)裁定暫緩、中止、撤回及恢複司法拍賣;
(十五)參與處置司法評估、拍賣現場突發事件;
(十六)管理司法拍賣成交價款並發出支付指令;
(十七)裁定重新拍賣;
(十八)交付標的物;
(十九)應當由執行部門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三條 司法技術部門在司法評估、拍賣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查評估、拍賣資料;
(二)主持選擇確定評估機構;
(三)委托評估、拍賣;
(四)組織人員勘查評估標的物;
(五)配合執行部門審查評估異議;
(六)審查評估拍賣費用;
(七)督促評估機構及時出具報告;
(八)配合執行部門審查拍賣公告、競買須知、競買協議書文本、拍賣成交確認書等法律文書;
(九)配合執行部門審查對競買人資格提出的異議;
(十)監督評估、拍賣機構的評估、拍賣行為;
(十一)協調評估、拍賣機構和重慶聯合產權交易所;
(十二)通知拍賣機構、重慶聯合產權交易所、競買人拍賣事宜;
(十三)統計、上報司法評估數據和司法拍賣數據;
(十四)應當由司法技術部門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行法院執行部門不得啟動評估:
(一)未按要求提供必需的評估資料的;
(二)未查明標的物權屬狀況、標的物物理瑕疵和標的物權利瑕疵的。
第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行法院執行部門不得啟動拍賣:
(一)未確定拍賣保留價和拍賣保證金的;
(二)未確定整體或分零拍賣方式的;
(三)未明確拍賣成交價款支付期限的。
第六條 評估費采取前端預收、後端結算的方式收取。
擬拍賣的被執行人財產需評估的,由申請執行人按照執行法院出具的交費通知在5日內向評估機構預交部分評估費,剩餘評估費由執行法院執行部門從拍賣、變賣成交或抵償的價款中優先扣付給評估機構。
預交評估費的收取標準由市高法院司法鑒定技術處征求重慶市國土資源房屋評估和經紀協會、重慶市資產評估協會意見後確定。
經過評估的被執行人財產,拍賣成交價、變賣價低於評估價的,評估費按照拍賣成交價、變賣價結算;拍賣成交價、變賣價高於評估價的,評估費按照評估價結算;以物抵債的,評估費按照抵償價結算。
第七條 執行具有給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內容的案件、刑事附帶民事案件,被執行人財產需評估的,不預交評估費,評估費由人民法院執行部門從司法拍賣、變賣成交或抵償的價款中優先扣付給評估機構。
執行法院決定中止、撤回委托評估的,接受委托的評估機構在中止、撤回委托評估之前未實際開展評估工作的,應當將預收的評估費退還申請執行人。
經過評估的被執行人財產,經拍賣、變賣未能成交,也未以物抵債的,評估機構已經收取的評估費不再退還,但不得另行收取費用。
第八條 申請執行人因生活特別困難需要緩交評估費的,應當向執行法院執行部門提出書麵申請,並提供本人及家庭經濟困難證明,經執行法院執行部門審查後報市高法院司法鑒定技術處協調處理。
第九條 申請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預交評估費的,執行法院執行部門應當撤回評估委托。撤回評估委托情況應當及時書麵告知執行法院司法技術部門。
第十條 接受委托後,評估機構開展司法評估應當遵守下列時限:
(一)在收到評估委托書和評估資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執行法院出具《司法評估預收費函》;
(二)需要現場勘查標的物的,在收到評估委托書和評估資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現場勘查;
(三)評估委托書規定評估期限的,在規定期限內出具評估報告;評估委托書未載明評估期限的,在收到評估委托書和評估資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出具評估報告;
(四)當事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在規定期限內對評估報告提出異議的,在收到異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麵答複當事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五)末次拍賣流拍的,在流拍後10個工作日內向重慶市國土資源房屋評估和經紀協會或重慶市資產評估協會報送《司法拍賣流拍原因分析報告》;
(六)因客觀原因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司法評估的,在規定期限屆滿前5個工作日內向執行法院司法技術部門書麵說明理由並申請延期。
第十一條 接受委托的評估機構,出具評估報告後,應當配合拍賣機構完成對該標的物的拍賣。
經執行法院同意,評估機構可以到拍賣現場了解標的物拍賣情況。
第十二條 執行法院在向市高法院司法鑒定技術處申報選擇司法拍賣機構前,應當區分標的物類別。
市高法院司法鑒定技術處在隨機選擇司法拍賣機構時,標的物為動產的,一次性選定二家拍賣機構;標的物為不動產的,一次性選定三家拍賣機構;標的物既有動產,也有不動產的,一次性選定三家拍賣機構。第一家為首次拍賣機構,其餘兩家作為第二次拍賣和第三次拍賣的備選機構。
市高法院司法鑒定技術處應當及時告知執行法院司法拍賣機構選擇結果。
執行法院收到市高法院司法拍賣選擇結果通報後,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委托拍賣機構。
首次流拍後,如需再行拍賣的,執行法院執行部門應當從市高法院一次性選定的拍賣機構中依序確定備選機構作為拍賣機構。
第十三條 接受委托後,拍賣機構開展司法拍賣應當遵守下列時限:
(一)在收到拍賣委托書和評估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與重慶聯合產權交易所商定的拍賣公告、競買須知、競買協議書初稿提交執行法院審查,由執行法院執行部門和司法技術部門在收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共同審定;
(二)在收到執行法院審定的拍賣公告、競買須知、競買協議書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拍賣公告、競買須知、競買協議書文本送達重慶聯合產權交易所;
(三)在拍賣公告刊登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告知評估機構拍賣公告內容,與評估機構溝通標的物狀況;
(四)在司法拍賣成交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成交確認書送達執行法院司法技術部門,並於司法拍賣成交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拍賣結果告知評估機構;
(五)在第一次拍賣流拍的情況下,如果第二次、三次拍賣的要求與第一次拍賣沒有實質變化,在決定啟動第二次或第三次拍賣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將與重慶聯合產權交易所共同商定的拍賣公告、競買須知、競買協議書初稿提交執行法院審查;
(六)如末次拍賣流拍的,在流拍當日將流拍情況告知執行法院司法技術部門,並在流拍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報送書麵報告;在10個工作日內向重慶市拍賣行業協會報送《拍賣流拍原因分析報告》。
第十四條 重慶聯合產權交易所開展司法拍賣應當遵守下列時限:
(一)在收到拍賣機構遞交的拍賣公告、競買須知、競買協議書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發布拍賣公告;
(二)在拍賣成交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出具《訴訟資產交易情況處置證明》;
(三)收到執行法院支付指令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支付價款;
(四)拍賣項目交易結束當日,重慶聯合產權交易所向聯付通發出付款指令,聯付通接到退付指令後於2個工作日內自動將未成交競買人的保證金退至原繳納賬戶,買受人預交的保證金自動轉入聯付通“司法價款賬戶”。
第十五條 重慶聯合產權交易所應當於每周三向市高法院司法鑒定技術處和執行局通報本周司法拍賣成交、流拍、暫緩、中止、撤回等情況及下周擬開展的司法拍賣情況。
第十六條 擬拍賣的標的物,產權明晰、符合規劃設計要求、能夠分零且分零後不影響其功能使用的,應當分零拍賣。
第十七條 啟動首次拍賣時,評估報告未超過有效期的,再行司法拍賣不受評估報告載明的有效期的限製。
啟動首次拍賣時,評估報告已超過有效期的,執行法院應當委托原評估機構重新評估,評估收費不得超過初評收費的20%。
第十八條 拍賣公告的時間為:
(一)拍賣動產應當在拍賣15日前公告,流拍後再行司法拍賣時應當在拍賣7日前公告;
(二)拍賣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應當在拍賣30日前公告,流拍後再次司法拍賣應當在拍賣15日前公告;
(三)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應當在拍賣20日前公告。
因特殊原因,執行法院確定的拍賣公告時間少於前款規定的,應當報送市高法院司法鑒定技術處審核,並由分管院長審批。
執行法院確定的拍賣公告時間過長的,市高法院執行局可以責令其糾正。
第十九條 司法拍賣委托書、拍賣公告應當載明:
(一)標的物權屬狀況;
(二)標的物物理瑕疵和權利瑕疵;
(三)司法拍賣、變賣成交的,標的物過戶涉及的稅費由買賣雙方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各自繳納;
(四)執行法院負責交付標的物。
第二十條 拍賣成交後,買受人逾期支付或未支付價款的,執行法院應當裁定重新拍賣。重新拍賣時,原買受人不得參加競買。
重新拍賣的價款低於原拍賣價款造成的差價、費用損失及原拍賣中的傭金,由原買受人承擔;執行法院執行部門可以直接從其預交的保證金中扣除,扣除的保證金有剩餘的,應當退還原買受人;保證金數額不足的,可以責令原買受人補交,拒不補交的,強製執行。
第二十一條 暫緩、中止和撤回司法拍賣,應當符合規定的條件。
執行法院執行部門決定暫緩、中止和撤回司法拍賣的,應當在拍賣會召開3日前將決定司法拍賣暫緩、中止和撤回事項報市高法院執行局審批;如因情況緊急,無法在3日前報批的,應當在拍賣會召開前報批。
執行法院報請司法拍賣暫緩、中止和撤回,應當說明理由並附相關證明材料。
未經批準,執行法院不得擅自要求重慶聯合產權交易所暫緩、中止和撤回司法拍賣。
市高法院執行局作出暫緩、中止和撤回司法拍賣批複後,應及時書麵告知市高法院司法鑒定技術處,由其通知重慶聯合產權交易所停止實施拍賣。
第二十二條 各級法院應當通過媒體公告、隨案發放訴訟須知和在訴訟服務中心公示等方式,向社會公開評估、拍賣機構違規舉報電話,並由市高法院司法鑒定技術處安排專人受理。
第二十三條 執行法院的執行部門和司法技術部門發現評估、拍賣機構有違規行為的,應當立即向市高法院執行局和司法鑒定技術處書麵報告。
對評估、拍賣機構的違規行為,一經查證屬實,市高法院司法鑒定技術處應當視其情節對該評估、拍賣機構作出暫停或取消司法評估、拍賣資格處罰;違反法律法規的,建議其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予以處理。
對評估機構或拍賣機構的違規行為,執行法院已經發現但未報告,造成嚴重後果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執行法院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所稱司法技術部門,是指市高法院司法鑒定技術處、各中級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裝管理處(或辦公室)及基層人民法院負責對外委托司法評估、拍賣工作的機構。
第二十五條 刑事財產刑案件、行政案件執行中的司法評估、拍賣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的修訂、解釋、廢止由市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決定。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本院以前的司法評估、拍賣相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重慶市XX人民法院 司法評估移交登記表(樣式) ( )渝X法委評字第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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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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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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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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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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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係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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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及 聯係人和 聯係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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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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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目的 及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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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 估 基準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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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 估 工作時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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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的物 權屬狀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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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的物 實物狀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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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的物 權利瑕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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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權人 情 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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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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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人 意 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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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意 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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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門領導 審批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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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人: 收件人: 送收日期:
重慶市XX人民法院
司 法 評 估 委 托 書(樣式)
( )渝X法委評字第 號
:
我院受理“ ”一案,根據《民事訴訟法》等規定,委托你公司對 所有的 (應當寫明:標的物實物狀況:名稱、型號、規格、數量、範圍、地點、建成時間、外觀狀況、物理瑕疵情況等;標的物權屬狀況:能證明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的材料;標的物權利瑕疵情況:抵押權、租賃權、地役權等)價值進行司法評估。評估基準日為 。價值類型為 。
請委派具有專業知識和資格的人員進行司法評估,勘查現場後 日內出具報告,如在評估期限內不能完成評估報告,應當於期限屆滿前5日內向本院書麵說明理由並申請延期。所需資料由本院提交,需補充相關材料的應及時通知本院,由本院通知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補齊。
司法技術部門督辦人: ,聯係電話: ;執行部門承辦人: ,聯係電話: 。
附:1、案情說明;2、相關資料。
年 月 日 (院印)
司法評估預收費參考標準
支出科目 |
金 額 (人民幣:元) |
計算依據及理由 |
資料查詢 |
按實際發生收取 |
到相關部門查詢相關資料費用,按實際發生收取。 |
基本工資 |
200元/天·人 |
司法項目一般按2人確定,包含基本工資;如特殊項目在項目確定人數時,按該標準增加(不包含司機費用)。 |
人員補貼 |
150元/天·人 |
按照一般標準考慮人員補貼,包含餐費、項目補貼等。 |
交通費用 |
2元/公裏 |
受托機構自備車,含:油耗、車損及司機工資等;原、被告或法院出車的該費用不考慮;該費用按實際產生裏程數計(高速公路等過路費據實計)。 |
住宿費用 |
150-200元/晚·人 |
省外按實際水平確定。 |
管理成本 |
100元/天·人 |
按照受托單位正常的人員管理標準確定公司該成本(按現場估價人員數量計)。 |
辦公費用 |
80元/天 |
針對該項目需要支出的辦公費用,如:打印、裝訂、紙張、通訊等相關費用。 |
內部審核 |
300-5000元/個 |
按項目的難易程度確定項目預審核、審核的費用。 |
合 計 |
3000-8000元 |
按照2天、2個估價人員及1個司機配備,項目裏程200公裏估算。 |
重慶市XX人民法院
司法拍賣移交登記表(樣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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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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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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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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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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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係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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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及 聯係人和 聯係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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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財產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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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的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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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的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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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的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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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權人情 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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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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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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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價款支付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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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體拍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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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零拍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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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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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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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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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門領導 審批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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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
1、執行部門負責交付標的物;2、司法拍賣、變賣成交的,標的物過戶涉及的稅費由買賣雙方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各自繳納。 |
移交人: 送交人: 收送日期:
重慶市XX人民法院
司法拍賣委托書(樣式)
( )渝X法委拍字第 號
:
我院受理“ ”一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司法拍賣工作的規定(試行)》等規定,特委托你公司就涉案資產進行公開拍賣。
一、拍賣財產範圍、保留價及保證金:
二、拍賣方式:
進入重慶聯合產權交易所采用電子競價方式整體(分零)拍賣。
三、拍賣傭金: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標準收取。
四、拍賣公告:
1、於拍賣 日前發布拍賣公告,《拍賣公告》、《競賣須知》、《競買協議書》和《拍賣成交確認書》必須經我院審定。
2、在《重慶晨報》、《重慶晚報》、《重慶商報》、《重慶時報》和《重慶日報》中擇優選擇1家以上發布拍賣公告,並在標的物所在地張貼公告。
五、特別說明:
1、標的物由本院執行部門負責交付;2、司法拍賣、變賣成交的,標的物過戶涉及的稅費由買賣雙方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各自繳納。
六、保證金及成交價款的支付:
競買人應當於拍賣會召開前2日向 預交保證金(戶名: ,開戶行: ),拍賣會召開前1日在重慶聯合產權交易所完善競買登記手續。
拍賣成交後,買受人應當在拍賣成交後 日內將價款全額劃到指定賬戶(戶名: ,開戶行: ,賬號: )。
請你公司接受委托後,及時與重慶聯合產權交易所聯係,與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拍賣工作。在公告時,刊登出本院監督電話 和市高法院司法拍賣監督電話67673161、67673497。
司法技術部門督辦人: ,聯係電話: ;執行部門承辦人: ,聯係電話: 。
附:評估報告壹份(原件)。
年 月 日(院印)
重慶市XXXX司法拍賣公告(樣式)
受重慶市XX人民法院委托,定於XX年(非跨年度不寫年)XX月XX日對以下標的按現狀依法在重慶聯交所以電子競價方式進行公開(整體、分零或先整體後分零)拍賣,公告如下:
一、本次拍賣標的(以下簡稱標的):XXXX,據評估報告顯示:標的建麵約為XXm²,房地證號:XXXXXXX,住宅、出讓地,現空置,拍賣保留價:XXXX萬元,競買保證金:X萬元。
二、標的展示時間、地點:自公告之日起,在標的物所在地現場展示。
三、競買登記手續辦理:競買人可通過線上(通過互聯網方式)或線下(到重慶聯交所現場)兩種方式報名,競買人應在 月 日(到賬為準)前將保證金繳至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指定聯付通)賬戶,並於 月 日(法定工作時間)前辦理競買登記手續(簽訂競買協議等)方可取得競買資格,逾期不予辦理。
四、特別說明:
1、標的瑕疵說明(標的權利瑕疵及物理瑕疵,以上瑕疵根據委托書描述,無瑕疵要注明無瑕疵)。
2、拍賣成交後,由執行法院負責標的交付。
3、標的過戶所涉及的稅費由買、賣雙方按國家相關規定各自承擔其應繳納部分。
4、標的麵積最終以國土房管部門實測為準。若與本公告載明的麵積有出入,拍賣成交價及傭金不作調整。
5、競買人須以自己名義將款項繳入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指定聯付通)賬戶,他人為競買人代支付保證金的將視為無效,所繳款項退回原賬戶。
6、競買人通過互聯網方式報名時,不得多人聯合競買,需辦理多人聯合競買的競買人請到重慶聯交所現場辦理競買登記手續。
7、拍賣成交後,買受人應當在拍賣成交後 日內將價款全額劃到指定賬戶(戶名: ,開戶行: ,賬號: )。
聯係電話及聯係人:63621526 63622148 張老師 QQ:421095005
重慶聯交所地址:渝中區民族路101號交易大廈五樓
委托法院監督電話:XXXX
市高法院監督電話:67673247 67673497
重慶XX拍賣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司法評估簡易流程圖
司法拍賣簡易流程圖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辦公室 2013年1月16日印製
抄報:最高人民法院
抄送:市商委、市國資委、市工商局,市注冊會計師資產評估師協會、
市國土資源房屋評估和經紀協會、市拍賣行業協會、市聯合產
權交易所。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辦公室 2013年11月25日印製